(1999年3月10日經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局務會議通過1999年4月1日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令第4號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工作的管理,正確判定產品質量狀況,處理產品質量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國務院賦予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的職責,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是在處理產品質量爭議時判定產品質量狀況的重要方式。
第三條產品質量仲裁檢驗(以下簡稱仲裁檢驗)是指經省級以上產品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以下簡稱質檢機構),在考核部門授權其檢驗的產品范圍內根據申請人的委托要求,對質量爭議的產品進行檢驗,出具仲裁檢驗報告的過程。
第四條產品質 ……
